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2民初1530号
起诉人:***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24日,本院收到***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给付***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劳务工资493,000元,支付违约金212,647.73元,合计705,647.73元;2、判令***支付***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元;3、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长春金地江山风华1.1期批量精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长春金地江山风华1.1期批量精装修总包合同(一标段)分包给***施工,总工期442天,工程承包方式为(合同内)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签订后,***依约组织施工,2021年11月30日***签署《工程款结清确认书》,确认其承包的施工项目已按协议履行,工程款2,126,477.31元***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给***,并承诺,已按照约定将所有在本项目雇佣的工人如实按上报给***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花名册及工资表工资结清,工资不足发放部分资金由被告本人垫付,如有漏发工人工资或后期发生工人找***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资情况等情形,即视为***违约,违约责任为承包工程总价款的10%。如因工人索要工资造成***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失全部由***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案件收理费、差旅费等)。**自愿对上述违约责任本息及损失、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期限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两年。2022年1月,第三人及其手下工人以***欠其工资向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才得知,***并未将***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尚拖欠几十万元,其提供给***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表及人员名单部分是其虚构的,用以骗取***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经确认,***尚欠第三人夏乐油工、木工班组工人工资228,000元,欠第三人****工班组242,000元,欠***23,000元,合计493,000元。2022年2月28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两第三人签订垫付协议,约定由***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垫付工人工资470,000元,两第三人积极配合***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追偿,支付***23,000元,合计493,000元。***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给***,其擅自挪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款项要求***返还,**作为担保人应当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主张的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系无因管理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工作人员向***电话核实其住址时查明,起诉状列写被告***已离开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数年,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市高新区,起诉状列写另一被告**住所地亦不在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对上述纠纷无权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