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4452号
原告:***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新桥街16号碧海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泰鑫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工程远达大街交汇蓝色港湾二期G区23幢1**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泰鑫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呈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