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6374号之一
原告:***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路3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习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0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计1417.5元,由原告***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