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3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丰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