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5570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LEGE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B7E7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20元,减半收取计858.6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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