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鸿通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5570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LEGE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B7E7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20元,减半收取计858.6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