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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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5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伟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FQ151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2幢04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龙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77FM060,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80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伟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龙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5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伟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龙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龙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龙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5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