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902民初11245号
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64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95965M。
法定代表人:林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亮,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24001032。
法定代表人:梅传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亮,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杨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08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以17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17年10月5日起,以2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将位于濮阳市中原西路与濮水东路的濮阳建材家居国际博览城2-01号楼(月星家居)1-4层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68万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5万元保证金后于2015年5月30日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10月4日竣工。被告于2015年10月4日将工程投入使用,按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95%(即5396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360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另外,被告应当于2017年10月5日退还合同价款5%的质保金28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由于原告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效果图的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8月15日期限届满前竣工,拒不按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和明显违约行为。根据201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二期星月家居二次装修结算单》的约定,合同总价已变更为490万元且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扣除已支付的360万元,被告只需再支付剩余装修款130万元。根据201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二期星月家居二次装修结算单补充协议》,被告应支付的130万元装修款已作为原告购买濮阳建材家居国际博览城二期商铺购房款,被告已无再向原告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支付装修工程款20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一、概况及要求:1、装饰施工地点:濮阳市中原西路北与濮水路东。2、装饰施工内容:濮阳建材家居国际博览城2-01#楼(月星家居)1-4层室内装修图纸及装修安装图纸内所有内容(公共走廊、门厅、楼电梯前室、共享空间地面、顶面、墙面等),参照效果图。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总价款:568万元。此价格为固定总价,包含所有材料、设备、人工费、机械费、安装费、二次搬运费、调试费、成品保护费、水电费、措施费、税金、管理费、利润、规费、垃圾清运费等一切费用(除甲供主材费)。5、合同签订后两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合同延续保证金,乙方按时进场正常施工后15天,甲方退还其保证金;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进场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经双方认可,图纸内明显缺项部分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超出10万后按实际增加结算,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0万以内乙方承担负责。6、工期:自2015年5月30日开工,至2015年8月15日竣工。应配合商户进场装修,不得影响商户装修进度。甲方要求:1、装修要求以图纸要求及甲方要求为准,图纸内未明确做法部分须按规范保质保量并经甲方认可,方可施工;2、以装修效果图为准;3、材料必须建筑装饰工程规范要求;4、5、。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及其他约定:1、甲方提供的材料:地砖、墙砖、石材、灯具,只提供统一规格,不含材料的切割及加工。材料切割及加工费及运费由乙方负责。2、观光电梯钢结构、玻璃幕墙、卫生间、门厅玻璃门为甲方负责施工,乙方配合。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4、本工程内主要材料甲方指定品牌、色系方面有甲乙双方协商决定。……。5、乙方进场前,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建筑装饰工程基数规程》、DB31/T30-1999《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配合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提供所需验收资料。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4、验收以甲方及质监部门验收为准。四、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完成总工程量的30%并经甲方认可支付:金额:100万,须提供相应税票;2、完成总工程量的50%并经甲方认可支付100万,须提供相应税票;3、完成总工程量的85%并经甲方认可支付150万,须提供相应税票;4、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95%,须提供相应税票;5、5%作为质量保证金;结算时提供相应发票;6、提供税票必须符合甲方财务要求。五、质保期:1、质保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性付清。六、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如未按甲方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如乙方中途违约除退还甲方预付款,并赔偿总造价20%的相应违约金。七、纠纷处理方式:1、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濮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濮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施工安全:1、乙方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并提交相应资料;2、乙方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以外保险,并向甲方提交相关凭证;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施工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延续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5月8日依约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万元并依约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0月4日竣工,2015年11月3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均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司公章。2018年1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208万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由林永华签名的二期月星家居二次装修结算单一份,以证实合同总价已变更为490万元且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扣除已支付的360万元,被告只需再支付剩余装修款130万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结算单不予认可,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2018年7月24日《二期星月家具二次装修结算单》和《二期星月家具二次装修结算单补充协议》乙方签署的“林永华”及2015年5月《装修合同》乙方签署的“林胜”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二期星月家具二次装修结算单》和《二期星月家具二次装修结算单补充协议》乙方签署的“林永华”及2015年5月《装修合同》乙方签署的“林胜”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是否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书写。受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津天鼎(2019)文书鉴字第1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检材一、二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的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印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受本院委托,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上海东南(2019)文鉴字第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送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印文“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样本上印文“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下余装修工程款208万元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根据201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二期星月家居二次装修结算单》的约定,合同总价已变更为490万元且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扣除已支付的360万元,被告只需再支付剩余装修款130万元。根据201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二期星月家居二次装修结算单补充协议》,被告应支付的130万元装修款已作为原告购买濮阳建材家居国际博览城二期商铺购房款,被告已无再向原告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支付装修工程款20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二期星月家居二次装修结算单》和《二期星月家具二次装修结算单补充协议》不予认可,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检材一、二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的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印章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送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印文“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样本上印文“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故对被告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0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以179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自2017年10月5日起,以2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孟迎春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