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财保36号
申请人: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胥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3922456J。
法定代表人:袁晴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宝,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慧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95965M。
法定代表人:刘勇。
申请人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慧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1587.07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390万元的保单保函(编号:xx)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承诺如申请人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其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801587.07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39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慧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1587.07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琳
书 记 员 钟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