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红鑫国际云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东企业服务站v>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红鑫国际云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相关部门及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在财产反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红鑫国际云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别克牌汽车一辆,因未能找到实车,暂无法处置。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岑 高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