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411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城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6445室。统一社会代码:91310115588695965M。
法定代表人:林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亮,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演示中原路与濮水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代码:914109005924001032。
法定代表人:梅传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1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08万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40元。因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慧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通过四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通过不动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219件登记信息,本案已于2020年10月28日查封2015-04731号、2015-04755号、2015-04755号房产,其中2015-04731号房产为轮候查封,2015-04755号及2015-04754号房产已被抵押,抵押金额为363000万元,抵押权人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公告悬赏及律师调查令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常佳慧
书记员靳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