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1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9596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胥路21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3922456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并没有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适用专属管辖,二者属于不同的案由,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而双方在《承包协议2018》第13.2条,约定了“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提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诉讼。”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当有效,本案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玖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承包协议2018》第13.2条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
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