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慧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418号1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869596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胥路21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3922456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玖泰空间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并没有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适用专属管辖,二者属于不同的案由,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而双方在《承包协议2018》第13.2条,约定了“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提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诉讼。”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当有效,本案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玖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承包协议2018》第13.2条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 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