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2996号
申请人:***,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甘肃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草窝滩镇(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99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通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99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 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