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1民初64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新疆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201MA78NHW96H,住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05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男,1966年05月28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8.64元,减半收取计1,59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