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巴菲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巴菲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2509号
原告:南京巴菲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45687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望远路2号。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德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南京巴菲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9月20日,原告南京巴菲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巴菲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