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银飞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897号
原告:西安银飞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村南荣德棕榈湾9幢10402室。
法定代表人:秦双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由亚美大厦聚祥阁。
法定代表人:闫泽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银飞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银飞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银飞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银飞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郝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