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创鸿业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执310-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亚美大厦聚祥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0号现代之窗9F西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2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81128.26元等。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且已依法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执3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本案自动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
代理审判员*原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