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00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一直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陕西天创鸿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企业信息,使本院无法明确被告,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裁定驳回其起诉,待其明确被告后另行向法院起诉。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3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