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646号
原告东方悦达(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东方悦达(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悦达(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是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悦达(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东方悦达(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超雄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