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311号
原告:***达绿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3层8A3127。
法定代表人:任利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3层302-1室。
法定代表人:姚威。
原告***达绿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达绿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绿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