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航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辰航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航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6元,减半收取计14,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辰航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