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20号
原告:常熟市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9242J,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405741N,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生。
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华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月2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丛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