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79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一米阳光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怡馨园**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63019024R。
法定代表人:余勇兵。
被执行人:**,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一米阳光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终7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一米阳光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一米阳光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496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800元,执行费74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