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029号
原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薛裕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心,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办观景路580号31栋4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明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