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547号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金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005725XM。
法定代表人:王宗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87987。
法定代表人:薛裕健,总经理。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受理。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7.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97.01元,由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记员颜海燕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8547号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005725XM。
诉讼代理人:李华,执行律师。
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87987。。
本院在审理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7.01元,减半收取3598.51元,由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颜海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