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廊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2948号
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名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涛,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薛裕健。
被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13-3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照国。
第三人:四川川大科技园(南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7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馨。
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四川川大科技园(南区)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四川川大科技园(南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付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3626.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四川川大科技园(南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查,本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四川川大科技园(南区)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为便于涉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案件的集中处理及相关诉讼信息的统一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谢炎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梦洁
代理书记员  徐晓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