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4560号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126.5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126.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