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02民初4107号
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7号大行宫大厦9层9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MA1XLA764K。
法定代表人:方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5547580C。
法定代表人:曾晓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目堂形策公司)与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空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曜目堂形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被告扬子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曜目堂形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扬子空调公司支付曜目堂形策公司设计费77000元(其中全家福海报1张、综合产品图册20P、主形象画面2张、买图费用2000元,以上设计费共计4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尚欠设计费26000元,扬子空调服务中心展厅设计费51000元)及各项损失23000元(律师费7900元及自2020年5月31日起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扬子空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曜目堂形策公司为扬子空调公司提供创意策划、创意设计、展厅设计、广告制作等相关工作并签订了《扬子空调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附件明确了创意设计项目的具体报价。上述项目合同签署后,曜目堂形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扬子空调公司提供设计创意等工作成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应尽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扬子空调公司要求曜目堂形策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中心展厅设计服务,双方就服务中心展厅设计事项达成一致,曜目堂形策公司多次要求扬子空调公司就服务中心展厅事项签订设计合同,但扬子空调公司多次推诿,仅要求曜目堂形策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却不愿签订设计合同。《扬子空调服务中心展厅设计合同》约定了内部展厅设计费38250元,扬子空调服务中心门头、橱窗涉及方案12750元,共计51000元。即便双方未能签订展厅设计合同,曜目堂形策公司仍然按照约定提供了现场测绘、整体风格设计、空间布局设计、CAD出图等展厅设计事项。此后扬子空调公司以项目负责人内部调整为由,未与曜目堂形策公司继续沟通且在未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曜目堂形策公司的设计方案施工。经曜目堂形策公司多次催要,扬子空调公司仅支付设计费20000元,尚欠设计费77000元。
扬子空调公司辩称:曜目堂形策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当遵照合同执行,曜目堂形策公司诉称的《扬子空调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框架合同》已经结算完毕,且扬子空调公司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对此扬子空调公司保留诉权;对于曜目堂形策公司诉请的《扬子空调服务中心展厅设计合同》,扬子空调公司并不知情,也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合同未成立,曜目堂形策公司的主张并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0日,曜目堂形策公司与扬子空调公司签订《扬子空调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框架合同》,约定有效期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附件载明案涉项目报价单。本合同下订单的常规项目相应价格按照附件报价单执行,报价单载明:全家福海报8000元/张;综合产品图册1000元/P;主形象画面8000元/张……。除报价单载明费用外,曜目堂形策公司不得要求扬子空调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双方每个项目结算一次,按附件报价单的单价进行结算。扬子空调公司提交需求时预付一半,曜目堂形策公司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剩余一半。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补偿非违约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曜目堂形策公司按要求完成全家福海报1张,综合产品图册20P(一张图=2P),主形象画面2张。按报价单计算,设计费共计44000元(8000元+20000元+16000元)。2019年7月26日,扬子空调公司支付曜目堂形策公司设计费20000元。2020年9月29日、11月9日,曜目堂形策公司共支付律师费79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4日,扬子空调公司与滁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扬子空调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制作合同》,约定扬子空调公司将扬子空调服务中心展厅的装修工程交给滁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上述事实有《扬子空调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框架合同》、《扬子空调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制作合同》、全家福海报、主形象画面、综合产品图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曜目堂形策公司与扬子空调公司签订《扬子空调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框架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曜目堂形策公司按扬子空调公司要求完成了全家福海报、主形象画面、综合产品图册的项目设计,根据合同报价单计算得出设计费为44000元,扬子空调公司已支付20000元,曜目堂形策公司可主张扬子空调公司继续支付所欠设计费24000元。扬子空调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设计费自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完毕,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完工交付时间,本院酌定违约金自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补偿非违约方所有损失,扬子空调公司应支付曜目堂形策公司为主张本次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900元。曜目堂形策公司另主张买图费用2000元,合同无相关约定,扬子空调公司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曜目堂形策公司主张扬子空调公司支付扬子空调服务中心展厅设计费51000元,双方未签订合同,扬子空调公司提供的《扬子空调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制作合同》显示扬子空调服务中心展厅装修项目是由案外人滁州品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曜目堂形策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设计费24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2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律师费79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85元,由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户见末页);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南京曜目堂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95元,由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恒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欢欢
书记员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