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193号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张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1569F。
法定代表人:储开文,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5547580C。
法定代表人:曾晓程。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鼎公司)与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文鼎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文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元,由****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