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5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2座4楼。
法定代表人:李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璠,该公司的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运河区三洪家用电器经销处。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具博览中心1号楼三层。
经营者:肖洪博,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甫政,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三洪家用电器经销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三洪家用电器经销处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三洪家用电器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沧州市运河区三洪家用电器经销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三洪家用电器经销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上诉人天津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97元,由上诉人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张友僧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