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线缆有限公司、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26号
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张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1569F。
法定代表人:储开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5547580C。
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价值17.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扬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405元,由文鼎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