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352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楠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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