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2787号
原告:苏州万宝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1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容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5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业研发孵化综合楼(五号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万宝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容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宝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原告苏州万宝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