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富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富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双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23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富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新206国道与金七路交汇处路北临沂美鑫产业园C栋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泰安双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以北、彩山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