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23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富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新206国道与金七路交汇处路北临沂美鑫产业园C栋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泰安双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以北、彩山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61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