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1民初187号
原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华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溪县路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
法定代表人:陈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胜,男,该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溪县路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国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连 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