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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25民初1944号

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大沙坝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90319427。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幢**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9252042W。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执行董事。

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恒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桑建霞

书记员傅伯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