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25民初1944号
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大沙坝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90319427。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幢**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9252042W。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执行董事。
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恒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桑建霞
书记员傅伯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