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329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华,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5232R。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总经理。
被告:余国辉,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用代码:91350602577026950X。
法定代表人:李清桑,总经理。
被告:四川正嘉扬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4J6U6F。
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
被告:壹晟(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600569252042W。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97856337J。
法定代表人:林泽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国辉、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嘉扬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晟(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11元,减半收取274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吴茶花
人民陪审员 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