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晟(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3299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华,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5232R。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总经理。
被告:余国辉,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用代码:91350602577026950X。
法定代表人:李清桑,总经理。
被告:四川正嘉扬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4J6U6F。
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
被告:壹晟(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600569252042W。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97856337J。
法定代表人:林泽武,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国辉、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嘉扬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晟(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11元,减半收取274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吴茶花
人民陪审员  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