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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1民初590号

原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香,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20幢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9252042W。

法定代表人:黄明霞,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明溪县。

原告***与被告***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游鸿程

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

人民陪审员  陈洪禄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巧英

附:(2020)闽0421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