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公安厅,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8号。
负责人:余建,该单位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悠,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丽,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骋骥,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公安厅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笫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省公安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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