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中海国际1604A)。
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甘肃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甘0191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50000元,并承担截至2020年3月24日之前的违约金10000元,并自2020年3月25日起以剩余未付勘察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因甘肃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军杰
书 记 员 徐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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