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274号
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大滩镇东大村。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元,由原告民勤县鑫元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爱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巴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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