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甘01民初568号 原告: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47号格林庭院4号楼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新疆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建投)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局六公司)、第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四建)、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规划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建投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十局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四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城乡规划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建投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对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第一标段A区5号楼进行加固维修,消除危险;二、判决被告承担加固维修费用及鉴定费(最终金额以鉴定结论确定为准);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5万元(最终以原告安置各住户避险过度产生的实际费用为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州建投房地产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货币安置A5号楼23护住户发生的房屋装修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房屋补偿价款合计14726707元。 事实及理由:2008年8月,原告前身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初,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第一标段A区4号、5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土建安装工程,合同对涉案工程的质量要求也作出明确约定,依据约定,因承包人(被告)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陆续交付拆迁户、经济适用房等住户入住。然而,自2014年6月以来,各住户陆续反应5号楼发生墙面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对此高度重视,并在2016年初委托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涉案工程的安全性及抗震进行鉴定,初步结论为:1-2单元为Bs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Asu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3-4单元为Cs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Asu级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少数承载能力不足的混凝土构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等,同时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基础稳固。鉴于涉案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为确保各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决定及时对住户采取搬离隐患房屋,过渡直至涉案房屋经加固维修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的紧急避险措施。事发后,被告虽也曾经表态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始终未实际履行义务。 二十局六公司辩称,一、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已于2013年8月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三年逾,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存在工程质量违约情形,依法不应承担非答辩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修复及赔偿责任。(一)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1.工程质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2013年8月,兰州建投、方圆监理公司、城乡规划院与答辩人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系争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符合要求。2.工程质量分部分项验收合格。(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0年6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就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0年6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3)涉及建筑物承载力的人工挖孔桩施工质量全部符合质量要求,此外,钢材产品质量合格,钢材力学性能符合质量标准。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施工工程中全部混凝土质量合格。第一、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购买混凝土后,被答辩人委托甘肃省精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混凝土进行了检测,该公司根据规定,将部分实验委托甘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均显示混凝土质量合格。混凝土抗压强度实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凝土抗渗等级均达标。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检测混凝土质量没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施工的。第二、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混凝土后浇带隐蔽验收中,混凝土均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与答辩人对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也进一步证明了混凝土的质量合格。综上,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工程质量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同时,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交由共同认可的兰州具有质量认定资质的单位鉴定。被答辩人未经答辩人同意,单方出具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报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答辩人不予认可。(二)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存在违约情形,答辩人不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修复和赔偿责任。此外,答辩人在2016年7月1日的回函中也表明答辩人愿意协助被答辩人一起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尽快组织权威专家或单位,对5#楼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成因及责任方。综上,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工程质量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亦符合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施工质量违约情形,答辩人不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修复和赔偿在个人,没有维修加固、消除危险的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的局部墙体裂缝问题,系被答辩人违约单方改变原设计标准,另行委托案外人甘肃四建紧贴原建筑物A5#楼加建18层的会所及物业办公楼的侵权行为所致应由被答辩人和案外人连带承担维修加固、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下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上述意见: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8年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工程承包范围系兰州市沙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4#楼、A5#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其中A5#楼包含会所及物业办公楼,即会所和物业办公楼是A5#楼的一部分,并且会所及物业办公楼是6层设计图纸说明和平面图明确显示。但因被答辩人拆迁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被答辩人单方变更设计的施工范围,在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中减去此单体工程,被答辩人此项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答辩人施工的原建筑物交付使用后被答辩人又进行了重大设计变更,紧贴原建筑物仅30厘米加建比原设计增加12层共计18层的会所及物业办公楼。由于紧贴原建筑物加建的新建筑物施工及采取措施不到位,被答辩人的行为构成了委派设计和管理不到位的重大过错。2.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08年5月出具的《兰州市城关区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岩土构成详细勘察报告补充报告》提到:“A5#楼所在地域为一块凹地,地面高程介于1538.38-1540.73m,由于拆迁时破坏了排水设施,该区域受污水浸泡,给施工带来难度”,“A5#楼横跨两个工程地质区”(工程地质I区和工程地质II区),会所及物业办公楼坐落在工程地质II区”,“工程地质I区场地地层主要为第四系晚更新统洪积物及第三系砂岩;”“工程地质II区场地地层主要为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物及第三系砂岩”。该勘察补充报告《表8:基础类型及持力层建议表》在“A5#楼、会所及物业办公楼”的备注中标明:“A5#楼与会所及物业办公楼相连接,且A5#楼横跨工程地质I区、II区,由于荷重差异大,除考虑单桩竖向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布桩要求外,还应考虑总沉降量的控制,高层楼与裙楼之间差异沉降等。”3.被答辩人单方进行了重大设计变更,在原本6层的基础上加建12层,**A5#楼本身在两个地质不同的工程区,A5#楼与会所差异沉降问题,加重了被答辩人和案外人甘肃四建在建设会所及物业办公楼时对相邻建筑物应采取的安全防护责任。即(1)施工单位应当考虑上述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免对相邻建筑物造成损害,但甘肃四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A5#楼出现沉降及墙体裂缝,甘肃四建应承担造成A5#楼基础不均匀沉降及裂缝等问题的责任。(2)被答辩人对于甘肃四建单方变更设计,已经存在重大过错,又对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管理不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4.《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A5#楼22-42轴线墙体裂缝及沉降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建议会所施工时对A5#楼22-42轴线应继续进行沉降及裂缝观察,建议会所临近A5#楼22-42轴线的一排桩停止使用或将会所东移一跨;造成A5#楼裂缝,A5#楼降水肯定是影响因素之一,两个楼的桩基相邻,A5#***大头,会所的施工肯定对A5#楼有影响。且A5#桩浅,会所楼桩深,先浅后深的基础施工是忌讳的,处理层高差有影响。专家还表明,从设计院角度讲,A5#楼会所及物业办公楼是不能施工的,A5会所桩下沉带动A5楼桩下沉;按设计意图,会所不在规划内,不能盖,但城投利益不同,如果要盖,就要做好应对,根据实际观测能建几层就建几层。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协商由被答辩人实施会所楼的施工,在答辩人施工蓝图中上有显示,并且蓝图记载会所楼高为6层,但甘肃四建却建了18层。根据2014年9月2日专家论证意见,沉降观测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目前A5#楼22-42轴线变形,沉降已趋于稳定,裂缝未见明显发展,并提供了针对性建议。但被答辩人和甘肃四建没有进行沉降及裂缝观测,或观测不够,并且在A5#楼22-42轴线出现不稳定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可靠措施,才导致A5#楼出现严重裂缝。5.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屋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的墙体裂缝出现时间是2014年6月,2014年6月以来,各住户陆续发现墙面裂缝问题,甘肃四建于2013年冬季完成土方开挖,并开始井桩施工,施工中伴有降水,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直至2014年6月完成井桩施工和降水工程,与A5#楼裂缝时间一致。此外,系争工程A区5#楼于2011年7月完成至2013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投入使用后并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直至2014年6月开始出现墙体裂缝。从时间上看,也是由于甘肃四建的施工导致系争工程墙体开裂。6.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屋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及裂缝等问题,系A5#楼4单元东侧贴建建筑物施工单位甘肃四建的侵权行为所致。第一、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作为后建工程,甘肃四建作为施工单位,应当考虑到在先建筑A5#楼横跨两个不同的工程地质区,并且处于凹地,会所及物业办公楼与A5#楼相连接,由于荷重差异较大,存在高层楼与裙楼之间差异沉降的问题。甘肃四建在施工时,未考虑上述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根据被答辩人的施工蓝图,原本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改为18层后,甘肃四建并未考虑A5#楼横跨两个不同的工程地质区及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与A5#楼相连接,荷重差异大,存在差异沉降等问题,没有采取加强措施,盲目施工,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三、甘肃四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被答辩人的直接损失,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因A5#楼的墙体裂缝对住户采取搬离隐患房屋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损失。第四、甘肃四建施工建造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的侵权行为与A5#楼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及裂缝等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第一标段A区5#楼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及裂缝等问题,系由于被答辩人单方改变设计和管理不到位的重大过错以及甘肃四建施工的侵权行为所致,并非答辩人不承担相关责任,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十局六公司申请追加甘肃四建、城乡规划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通知甘肃四建、城乡规划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甘肃四建辩称,一、被告主张我方在涉案建筑旁边加建超过原设计的会所及办公楼与涉案建筑出现问题有因果关系无事实及科学依据。涉案建筑有完备的验收手续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豆腐渣工程比比皆是,且我方严格依据图纸施工(该设计为18层),是否由6层变更为18层我方不清楚。二、被告主张我方明知在涉案建筑物旁边加建会所致涉案建筑物出现裂缝纯属荒谬。首先,在开工前,我方无从得知被告承建的A5住宅楼系偷工减料所建,我方也无从得知涉案建筑物达不到抗震标准,在涉案建筑物出现问题后,我方严格遵照专家论证意见及原告要求,在停工6个月之后继续施工,被告认为我方罔顾项目实际情况继续作出的情形不存在。三、涉案建筑物(A5住宅楼)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不达标,且偷工减料所致。2016年6月,针对涉案建筑物出现的问题,经原告委托,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了《建筑物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根据该鉴定报告可知,被告承建的涉案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抗震设防类别均不符合相关标准,明显影响了整体承载。其次,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兰州市砂坪村经适房居住小区A5号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司法鉴定报告》载明,被告承建的涉案建筑物使用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砖砌体筑砂浆抗压强度均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最低设计要求,系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缺陷所致;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裂缝的原因包括混凝土材料性能自身缺陷、施工缺陷等多方面原因。根据上述两个鉴定报告的结论,涉案建筑物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被告在承建涉案建筑施工过程中混凝土不达标,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形,与我方无关,故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四、我方严格按照建筑法规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施工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3年8月19日,我方被确定为兰州市砂坪村经适房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工程的中标单位,承建面积5631.63平方米。2013年10月9日,我方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CTRD-T-2013-52(砂)号的施工合同,2014年2月24日,我方正式开工。开工前原告已经取得上述工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其中建筑规划许可证明确记载A5综合楼为地上18层,也就是与涉案建筑物毗邻的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的规划设计为地上18层。在涉案建筑物出现问题后,2014年9月原告召开了由被告参加的专家论证会。2015年3月,按照原告要求,我方遵照专家论证的意见继续施工,并于2017年6月15日完工,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均验收合格。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及原告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存在任何过错,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城乡规划院辩称,一、针对本案鉴定机构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做《兰州市砂坪村经适房居住小区A5号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司法鉴定报告》第48页中的第8.2条中所提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综合性原因中有设计原因的成因分析,答辩人作为设计单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异议如下:1.纵观该鉴定报告全部内容,关于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检测内容,仅涉及该鉴定报告第41-44页内容:“经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进行检测,得出经统计裂缝宽度≥0.3mm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共计61个,占裂缝总数的91%,这些裂缝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关于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的要求”该检测鉴定内容仅仅是说明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鉴定时的现状后果,并不能证明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时就有问题。2.针对该司法鉴定报告第8.2条中提及混凝土结构构件产生裂缝的综合性原因中设计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同辉公司在对原告的异议答复中又明确“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有设计方面的原因:可以考虑混凝土材料性能方面的扬长避短,从严掌控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尽可能减少、减轻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数量及影响”,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所提交涉案A5号住宅楼的施工图纸是经施工图审查的,甘肃省住建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足以证实答辩人的设计图纸中混凝土材料的选用满足行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的成因分析明显缺乏依据,不应被采纳。二、关于被告二十局六公司在追加第三人申请中所提在涉案建筑物旁边加建超过原设计的会所和办公楼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的问题,答辩人澄清事实如下:1.A5会所及物业办公楼是规划变更后的重新设计,并非设计变更,另外,施工图纸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了甘肃省住建厅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程序合法。2.从法院委托同辉公司所做鉴定报告看,未反应系A5物业办公楼建设不合理设计所致住宅楼裂缝产生。因此,二十局六公司所提由答辩人不合理设计导致涉案建筑物产生裂缝的说法并无任何证据证实,不应被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房地产)向二十局六公司发出中标编号为SG620101080602103号《兰州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城投房地产招标的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A区4#-5#楼(一标)(施工)项目由二十局六公司中标。中标总价款为46478010元,开工时间为2008年8月23日,竣工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面积25111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固定合同价方式。2008年10月,城投房地产与二十局六公司签订合同号为城砂施-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5月,城投房地产与二十局六公司签订合同号为CTRD-T-2012-33(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城砂施-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的合同专用条款进行了明确。上述合同签订后,二十局六公司进场施工。2013年8月15日,城乡设计院、城投房地产、二十局六公司、甘肃方圆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A区4#楼、5#楼进行了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涉案A区设备用房施工完毕后,城投房地产、二十局六公司、甘肃方圆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A区设备用房进行了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2013年5月30日,二十局六公司致函城投房地产,表示针对涉案A区5#楼剩余工程放弃施工权利。2015年5月18日,城投房地产、二十局六公司、甘肃方圆监理有限公司签署《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区设备用房移交清单》。 2013年8月8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兰规62010020130016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兰州建投位于城关区,地上32F20908平方米,地下1F1170.24平方米;A7地下车库1幢,地上局1F43.77PFMI,地下1F2564.18平方米;A5综合楼1幢,地上18F24212.52平方米,地下1F1273.12平方米。 2013年12月2日,兰州建投发出中标编号:SG6201130712103的《兰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兰州建投招标的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A5会所及办公楼工程项目由甘肃四建中标。兰州建投与甘肃四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TRD-T-2013-52(砂)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甘肃四建承建兰州建投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A5会所及办公楼工程项目。2017年11月2日,涉案A5会所及办公楼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014年9月2日,兰州建投召集有关专家对A5楼22-24轴线墙体裂缝及沉降情况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形成如下建议:1.《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A5楼22-24轴线沉降观测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目前A5楼22-24轴线变形、沉降已经趋于稳定,裂缝未见明显发展。2.建议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会所施工时对A5楼22-42轴线应继续进行沉降及裂缝观测;(2)会所施工前,应做好应急预案,以便在后续会所施工过程中,当A5楼22-42轴线出现不稳定情况时,及时采取可靠措施;(3)对A5楼22-42轴线裂缝暂不做处理,待会所施工结束后再进行相应处理;(4)建议将会所临近22-42轴线的一排桩停止使用或将会所东移一跨。 2016年6月22日,兰州建投因涉案A5#楼墙体裂缝等问题向二十局六公司发出兰建投房函(2016)32号《关于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工程质量问题的告知函》,后双方就A5号楼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函件往来交换意见。 另查明,兰州建投与城乡规划院于2007年11月签订编号为07-110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城乡规划院承担兰州建投1.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2.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工程设计(含室外道路、水、暖、电、景观意向设计);4.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的工程技术协调工作。2009年5月13日,城乡规划院取得顺序号为2009年度第90117号、初步审计批准文号:甘建设(2008)174号、施工图审查备案号:甘建设(甘)审字(2009)第102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兰州建投与城乡规划院于2010年11月签订编号为09-118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城乡规划院承担兰州建投1.兰州市砂平村A5#办公楼的建筑工程设计(含室外道路、水、暖、电、景观意向设计);2.兰州市砂平村A5#办公楼的工程技术协调工作。2012年2月21日,城乡规划院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再查明,2016年2月24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核准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兰州建投已经对涉案A5#存在的墙体裂缝问题进行加固维修,因A5#楼墙体裂缝问题需要紧急避险及修复事项,截止开庭之日共计支出1472670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州建投向本院申请对涉案A5#楼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申请成因鉴定,本院委托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质量问题成因进行鉴定。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2018.JD001《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司法鉴定报告》,报告认为A5号楼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采用回弹法抽样检测,29%的混凝土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修正值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2.A5号楼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E.0.4要求;3.采用回弹法抽样检测砖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亦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9.2.1条和《砖砌体结构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43-2009第3.0.1.2条的最低设计要求;4.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0.3mm的裂缝占裂缝总数的91%,这些裂缝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关于结构构件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的限值要求;5.地下管网及建筑散水存在水管破裂漏水、散水断裂、塌陷问题;6.对于A5号楼东侧基坑的问题,本鉴定机构决定采纳专家对A5号楼东侧基坑的论证意见。 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质量问题成因分析: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修正值不符合设计强度等级要求、混凝土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砖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强度登记要求,亦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最低设计要求;以上三项不符合项均系A5号楼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缺陷所致;2.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原因是综合性的,有混凝土材料性能的自身缺陷,有施工缺陷,有设计缺陷等多方面原因构成;3.地下管网水管破裂漏水及建筑散水断裂、塌陷的原因:①地下管网水管破裂漏水系维护巡查缺失所致;②建筑散水断裂、塌陷原因系塌陷区段回填土不密实,散水坡脚局部积水过多,管网水管破裂漏水等原因所致。处置意见:1.建议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承载能力、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构件采取加固、修补措施;2.建议对砖砌体构件采取加固或拆除重砌措施;3.建议对地下管网进行全面维护巡查,对水管破裂漏水等问题采取维修措施;4.建议对建筑散水断裂、塌陷的问题采取维修、复原措施;5.建议继续对A5号楼进行沉降、倾斜观测。 鉴定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异议进行了答复,认为双方当事人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二十局六公司遂向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补充鉴定的要求,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鉴定标的物、内容、范围、数量、要求等;二、申请人杜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三、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异议书一致,鉴定机构已经作出答复,申请人未提供新的鉴定材料,补充鉴定申请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补充鉴定申请人不是原鉴定申请人;五、申请人至今没有透露半个对“裂缝成因”的检测数据;故对二十局六公司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兰州建投要求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鉴定报告中部分内容进行澄清,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甘同质检(2021)005号公函,认为:一、混凝土材料性能自身缺陷指的是混凝土中的胶凝材料及掺合料、粗骨料、细骨料、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拌合物用水等原材料质量以及品种、类型、强度等级、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均是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综合原因。施工缺陷指的是混凝土在搅拌、运输、浇筑、振捣等施工工序中的任何缺陷或疏漏,均可造成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施工时模板构造不当、漏水、漏浆、支撑刚度不足、支撑地基下沉、过早拆模、钢筋表面污染、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太薄或太厚、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碰撞钢筋造成钢筋的位移等均是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综合原因。混凝土的材料性能决定其实亲水性人造石材,在其浇筑成型后,早期的养护措施与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密切相关。混凝土结构构件浇筑拆模后早期表面干燥,混凝土中水分蒸发引起混凝土干缩。混凝土结构构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结构构件受力不当也可能出现裂缝。早期受外力影响、构件(材料)堆放的位置、方式或者荷载过大、施工造成的集中荷载或集中应力等均是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综合原因。设计缺陷指的是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构造设计。构造设计应考虑混凝土材料收缩较大,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当伸缩缝间距较大较多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二、造成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原因有混凝土材料性能的自身缺陷,有施工缺陷,有设计缺陷。这些成因中施工缺陷因素是主要成因;混凝土材料性能的自身缺陷因素是次要成因。它们之间的排序为:施工缺陷大于混凝土材料性能的自身缺陷,混凝土材料的自身缺陷大于设计缺陷。三、造成涉案A5号楼主体结构构件(剪力墙、轴梁、梁、楼板)出现裂缝的原因是涉案A5号楼主体结构构件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亦不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要求。四、涉案A5号楼东侧的主体结构构件(剪力墙、轴梁、梁、楼板)出现裂缝,与涉案A5号楼东侧新建的会所18层的楼高无关。五、涉案A5号楼西侧远离东侧会所,仍出现主体结构构件(剪力墙、轴梁、梁、楼板)裂缝,可以得出争议的一个结论:涉案A5号楼出现裂缝的原因与东侧基坑和会所的施工无关。 本案审理过程中,兰州建投申请本院对涉案A5号楼的维修方案及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加固方案》(GSCERI-19FA-158)、***价鉴(2019)017号《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加固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鉴定机构就双方的异议进行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兰州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专家论证会建议、《关于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工程质量问题的告知函》等往来函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核准通知书、《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质量问题的成因司法鉴定报告》及公函、《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加固方案》(GSCERI-19FA-158)、***价鉴(2019)017号《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加固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安置兰州市砂坪村经济适用房居住小区A5号楼住户相关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A5号住宅楼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二、涉案A5号住宅楼出现安全问题的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能否成立。 关于涉案A5号住宅楼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问题,本案兰州建投与二十局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A5号楼的建设目的是用于居住的住宅楼,二十局六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严格按照设计完成施工,向兰州建投交付符合国家标准、适于居住的住宅楼。涉案A5号楼虽然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对于A5号楼质量问题的成因,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鉴定报告及公函中作出了明确判断:涉案A5号楼主体结构构件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亦不符合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要求;造成混凝土结构构件原因力大小分别为:施工缺陷大于混凝土材料性能的自身缺陷,混凝土材料的自身缺陷大于设计缺陷。二十局六公司抗辩涉案A5号楼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系东侧基坑及兰州建投擅自加高A5号办公楼层高所致,但根据审理查明事实,A5号办公楼设计完成于2012年,涉案A5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完毕前,A5号办公楼就已经完成设计工作,取得设计备案。彼时,A5号办公楼就已经确定为18层的建筑,不存在二十局六公司所称兰州建投擅自变更设计,加高楼层的情形,故对二十局六公司提出的该部分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城乡规划院虽就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涉案A5号住宅楼存在设计缺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的设计规范作为佐证,但未就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鉴定意见就设计缺陷说明部分关于构造设计应考虑施工工艺及施工环境对结构产生的影响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解释情形下,对于城乡规划院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涉案A5号住宅楼质量问题作出的鉴定报告及公函予以认定。 关于涉案A5号住宅楼出现安全问题的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A5号住宅楼有以下质量问题: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地下管网水管破裂漏水及建筑散水断裂、塌陷,其中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是由施工原因、材料原因及设计原因造成;地下管网水管破裂漏水及建筑散水断裂、塌陷是由于1.地下管网水管破裂漏水系维护巡查缺失所致;2.建筑散水断裂、塌陷原因系塌陷区段回填土不密实,散水坡脚局部积水过多,管网水管破裂漏水等原因所致。依照上述鉴定意见,二十局六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涉案A5号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对涉案A5号住宅楼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城乡规划院未能依照设计规范完成设计工作,导致设计缺陷,对涉案A5号住宅楼的质量问题承担次要责任;兰州建投在涉案A5号住宅楼交付使用后未能及时对地下管网维护巡查,应当对上述质量问题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兰州建投主张各项损失能否成立的问题,涉案A5号住宅楼已经兰州建投实施维修加固,目前维修加固工作尚未完成,就该部分损失,兰州建投可在维修加固工程完毕、相关费用数额确定后,依照各自应承担责任与各方协商处理。兰州建投所主张安置A5号住宅楼住户所发生的费用是由于A5号住宅楼混凝土结构构件发生裂缝,导致A5住宅楼发生严重安全隐患,为消除A5号住宅楼安全隐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导致涉案A5号住宅楼安全隐患的原因是混凝土结构构件发生裂缝,并非地下管网水管破裂漏水所致,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导致混凝土结构构件发生质量问题的单位承担,依照上述责任划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由二十局六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的90%;即13254036.3元;城乡规划院承担该部分费用的10%,即1472670.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254036.3元; 二、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72670.7元; 三、驳回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40元,鉴定费99.5万元,合计1121640元,由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9476元,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12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