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629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牟 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