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2403号
原告: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马家坳(万盛黑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9124157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陆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重庆景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