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韦会球、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24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融安县。 原告:***,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13号政务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4MB048618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广西聚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98号*****府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5572260824。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广西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广西聚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141元,减半收取145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