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223执454号 **、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3执50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898元(其中案款本金325500元、**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77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182元及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4884元),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桂12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