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4)桂0125执保255号
上***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桂0125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保全下列财产:
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XXX)中金额1036182.50元进行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2、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3、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债务已经全部履行或大部分履行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