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252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济南市山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山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袭**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山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