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1409号
原告:上海欧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公路2889号第四幢第一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江海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合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2F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上海欧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合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欧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欧撰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欧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上海欧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颖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