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电力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焦作电力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1民初136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6月26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焦作电力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90826571。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原告***诉被告***、焦作电力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