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967号之一
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经济开发区淮河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泰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镇***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3020元,均由原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